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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上):總則編、債編、物權編

德國民法(上):總則編、債編、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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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8393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元照出版
2016年10月01日
450.00  元
HK$ 405  






ISBN:9789862558393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民事實體法
  • 規格:精裝 / 1232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法律學習研究.民事實體法


  • 社會科學 > 法律 > 各國法律











      德國民法,源自1881年開始編撰,於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迄今已有百餘年歷史。世界各國及台灣民法深受其影響。1965年,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集結當時民法碩彥,翻譯德國民法,內容完整、品質優良,乃華人世界第一本翻譯德國民法著作。五十年後,2016年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再度集結台灣諸位民法學者,繼往開來,完成德國民法修訂翻譯工作,提供對德國民法有興趣的讀者參考。新修訂的重點如下:



      1.收錄最新德國民法修正。

      2.德中文對照。

      3.修訂條文註解。

      4.收錄德台、德陸民法條文對照表。

      5.增訂專有詞彙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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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譯委員會

    推薦序�翁岳生

    推薦序(含原文)�Max G. Huber

    二版序�蔡明誠

    例 言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人�5

      第一節 自然人、消費者、企業經營者(§§1-20)�6

      第二節 法 人(§§21-89)�14

     第二章 物及動物(§§90-103)�70

     第三章 法律行為�90

      第一節 行為能力(§§104-115)�97

      第二節 意思表示(§§116-144)�109

      第三節 契 約(§§145-157)�148

      第四節 條件及期限(§§158-163)�160

      第五節 代理及代理權(§§164-181)�167

      第六節 允許及承認(§§182-185)�184

     第四章 期間及期日(§§186-193)�190

     第五章 消滅時效�196

      第一節 消滅時效之標的及期間(§§194-202)�198

      第二節 時效消滅之不完成、期滿之不完成及重新開始(§§203-213)�209

      第三節 消滅時效之法律效果(§§214-225)�223

     第六章 物行使權利、自衛行為、自助行為(§§226-231)�228

     第七章 提供擔保(§§232-240)�235

    總則編條文對照表�243



    第二編 債之關係法

    ◎債編通論�249

    簡 介��251

     第一章 債之關係之內容�261

      第一節 給付義務(§§241-292)�261

      第二節 債權人遲延(§§293-304)�294

     第二章 因定型化契約而生之法律行為之債(§§305-310)�299

     第三章 約定債之關係�319

      第一節 成立、內容及終了(§§311-319)�319

      第二節 雙務契約(§§320-327)�347

      第三節 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承諾(§§328-335)�353

      第四節 定金、違約罰(§§336-345)�356

      第五節 解除;消費者契約之撤回權及退還權(§§346-361)�361

     第四章 債之關係消滅�386

      第一節 清 償(§§362-371)�386

      第二節 提 存(§§372-386)�390

      第三節 抵 銷(§§387-396)�398

      第四節 免 除(§397)�402

     第五章 債權之讓與(§§398-413)�403

     第六章 債務承擔(§§414-419)�412

     第七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420-432)�416

    債編通論條文對照表�422

    ◎債編各論�429

     第八章 各種之債�431

      第一節 買賣、互易(§§433-480)�431

      第二節 分時居住權契約(§§481-487)�459

      第三節 金錢借貸契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融資協助與分期供給契約(§§488-515)�467

      第四節 贈 與(§§516-534)�511

      第五節 使用租賃契約,收益租賃契約(§§535-597)�519

      第六節 使用借貸(§§598-606)�623

      第七節 物之消費借貸契約(§§607-610)�627

      第八節 僱傭契約(§§611-630之8)�628

      第九節 承攬及類似契約(§§631-651之13)�652

      第十節 居間契約(§§652-656)�683

      第十一節 懸賞廣告(§§657-661之1)�690

      第十二節 委任、事務處理契約及支付服務(§§662-676之3)�693

      第十三節 無因管理(§§677-687)�732

      第十四節 寄 託(§§688-700)�737

      第十五節 物之攜入旅店主人處所(§§701-704)�742

      第十六節 合 夥(§§705-740)�746

      第十七節 共同關係(§§741-758)�763

      第十八節 終身定期金(§§759-761)�770

      第十九節 不完全之債務(§§762-764)�771

      第二十節 保 證(§§765-778)�772

      第二十一節 和 解(§779)�780

      第二十二節 債務約束、債務承認(§§780-782)�781

      第二十三節 指示證券(§§783-792)�782

      第二十四節 無記名證券(§§793-808)�786

      第二十五節 物之提示(§§809-811)�794

      第二十六節 不當得利(§§812-822)�796

      第二十七節 侵權行為(§§823-853)�801

    債編各論條文對照表�817



    第三編 物 權

     第一章 占 有(§§854-872)�835

     第二章 土地物權通則(§§873-902)�846

     第三章 所有權�865

      第一節 所有權之內容(§§903-924)�865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與喪失(§§925-928)�878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之取得及喪失(§§929-984)�882

      第四節 所有權請求權(§§985-1007)�913

      第五節 共 有(§§1008-1011)�927

     第四章 地上權a(刪除)(§§1012-1017)�929

     第四章 役 權�930

      第一節 地役權(§§1018-1029)�931

      第二節 用益權(§§1030-1089)�937

      第三節 限制人役權(§§1090-1093)�970

     第五章 先買權(§§1094-1104)�974

     第六章 物上負擔(§§1105-1112)�981

     第七章 抵押權、土地債務、定期土地債務�986

      第一節 抵押權(§§1113-1190)�986

      第二節 土地債務、定期土地債務(§§1191-1203)�1035

     第八章 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1043

      第一節 動產質權(§§1204-1272)�1043

      第二節 權利質權(§§1273-1296)�1073

    地上權條例(§§1-39)�1087

    物權編條文對照表�1113

    縮寫說明�1123

    專有詞彙索引表�1127





    推薦序



      德國民法之中文翻譯,在1965年5月,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研究所編譯出版,是法律界的大事。當時岳生有幸在研究法學之初,得以親見法學前輩翻譯工作之用心付出。在往德國留學前,經韓忠謨老師叮囑研習德國民法。嗣因研究重心傾向於公法,返國後,深感有辜負韓老師之教誨及期望,一直耿耿於懷。事隔五十餘年,樂見年輕法學同仁不辭辛勞,完成德國民法翻譯之修訂版,並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台大法學基金會合作發行,委由元照出版公司出版,或許可以一償向來想協助推展德國民法研究之夙願。



      台大基金會成立至今,經林敏生、蔡宏圖及陳傳岳等董事長及歷任董事支持與資助法學研究及教育工作推展,不遺餘力,已見成效。本翻譯之修訂計畫,自陳前董事長傳岳律師任內開始規劃及進行翻譯事務,在岳生擔任董事長期間,一本基金會設立之初衷,延續諸位董事長、董事及同仁之理念及志業,於德國民法翻譯修訂之完成出版之際,受邀寫序,深感榮幸!



      外國法律之翻譯,對於比較法的研習,是件重要的事。早在一百多年前(1907),司法院前院長王寵惠博士赴德國柏林參加比較法學會時,深被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國民法典所吸引,發覺當時該法已出版四本法文、一本西班牙文、一本義大利文及二本日文之譯本,卻尚未有英譯本問世,因此引起其注意與興趣,自動自發著手進行英譯的工作。1907年8月1日,其在柏林夏洛特堡(Charlottenburg, Berlin)寫序,並於倫敦出版(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是當代第一本德國民法的英譯本,受到高度評價,並成為英美人士研究德國民法的重要參考文獻。法學前輩對於德國民法的重視及研究精神,值得吾人之景仰及學習。



      在比較法研究,歐陸法系之民法,在拿破崙民法典之後,首推德國民法典最具代表性,包括臺灣在內東亞的民法,不論在法律用語及基本原理原則,受德國民法影響者甚多,惟因德語學習不易,且如何精準掌握德文法律用語更屬不易,岳生極為感佩法學前輩在五十多年前資訊較為封閉的年代,翻譯德國民法,並成為中譯本之中,被認為較為精準的代表性之譯本。五十多年後,法學同仁完成本次翻譯修訂,在法學前輩已奠定的優異基礎上,延續翻譯之增訂工作,誠屬值得道賀及肯定的大事!



      要完成德國民法之翻譯,其需投入人力及時間相當多,在此非常感謝不辭辛勞之翻譯同仁及出錢出力的系友。特別是感謝司法院前大法官並為副院長謝在全與諸位熱心系友默默付出,捐贈本次修訂之翻譯經費,使本翻譯修訂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有關參與翻譯工作之同仁,亦是本次修訂之重要推手,如無他(她)們的參與翻譯,本書將無法出版。相關熱心人士的大名,在本計畫修訂總主持人蔡明誠教授之序言業已指明,對其貢獻,恕我不以一一列名,但藉此同表最高的敬意與謝意!同時,亦應感謝元照出版公司願意協助發行本書,並不惜成本,以最好的出版品質發行本書,對其支持法學出版之精神,特表崇敬之意!



      最後,期待國內外關心德國民法之諸位先進能繼續支持後續翻譯修訂計畫,藉以提升比較民法之研究水準!由於社會變遷迅速,德國民法修訂頻繁,期望法學同仁能繼續支持未來新的修訂工作,讓德國法學研究得以持續發揚光大,以提升比較法學研究水準及增進法治的發展。


    台大法學基金會董事長

    翁岳生謹識 ?

    2016年8月1日




    其 他 著 作
    1. 德國民法(下):親屬編、繼承編